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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音乐家协会章程

(2013年6月6日威海市音乐家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威海市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市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具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市广大音乐界的桥梁和纽带;是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弘扬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本协会接受威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威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 威海市音乐家协会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高举旗帜,服务大局、面向基层、创新发展,团结、组织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为繁荣发展我市音乐事业、建设文化强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建设学习型音乐家协会,坚持继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建立创新型、高效率的运行机制;坚持在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开拓进取,成为党和政府开展音乐工作的得力社会团体。
  第四条 加强同中国音乐家协会、山东省音乐家协会及各市地音乐家协会的业务联系;加强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的音乐团体、音乐界的交往,为弘扬、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贡献力量。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加强行业教育、行业管理、行业自律。并依法维护广大会员的权益。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倡导德艺双馨,努力提高广大会员的思想道德、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组织声乐、器乐、作词、作曲、理论、音乐教育和音乐制作等不同专长的会员学习,请进来或走出去,不断提高音乐理论水平及创作表演技能;
  2、 鼓励会员积极采风,深入生活,更新观念,解放思想,强化精品意识,创作更多更好的音乐作品;
  3、 举办音乐会、演唱会、歌手比赛、文艺汇演等项活动,促进音乐创作和表演艺术的繁荣,活跃群众文化生活;
  4、大力加强对我市传统音乐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和研究工作;
  5、扶植、培养音乐创作、表演、理论等方面的新生力量,对优秀作品和人才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6、吸收在音乐方面有成就有贡献的音乐人入会,发展新会员,不断壮大协会组织。
  7、组织开展全市音乐考级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 凡在威海长期居住的,其音乐作品、论文、表演、组织工作等有一项(件)获得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奖励或发表、演播,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者;或从事音乐工作五年以上对社会有一定贡献者;或从事音乐工作取得中级以上职称者;
  4、我市企事业单位、音乐培训机构,支持音乐事业发展并愿意为协会提供资金等方面帮助的。
  第九条 会员加入本协会的程序:
  1、入会人需向本协会理事以上成员书面或口头提出申请,并出示有关资格证明;
  2、由理事个人或有关单位推荐,经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
  3、填写会员登记表、交纳入会费、会费;
  4、由主席授权办会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观摩、交流、演出、比赛、创作、采风等有关活动;
  4、 在会内报刊上优先发表作品和展示会员风采,向上级推荐其作品或加入上级协会;
  5、 当音乐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协会依法予以保护;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执行协会决议;
  2、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4、 按期交纳会费;
  5、 经常与协会联系,及时反映情况,提供创作、表演、获奖等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或口头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三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道德者,经理事会或主席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决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监事不作为理事会成员;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所做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5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威海市文联、威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将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收缴会费;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协会监事列席参加。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主席办公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协会监事列席参加。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要行使第十八条中除第二项外的各项职能,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一般在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主席办公会不定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主席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名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威海市文联审查并经威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威海市文联审查并经威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威海市文联审查并经威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主席办公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办公会决议的实际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决定协会日常工作事项和人事设置;
  5、提名副主席、秘书长、监事;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会议决议;
  2、协调各专业委员会举办活动,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部门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主席办公会讨论决定;
  4、协助主席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1、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入会费和会费;
  2、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取得社会资助;
  3、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威海考点管理服务费;
  4、本协会存款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入会费和会费的标准,由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威海市民政局和威海市文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如设专职工作人员时,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席办公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威海市文联审查同意,并报威海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威海市文联、威海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威海市文联和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威海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威海市文联和威海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额没有限制。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5月8日主席办公会修改后,威海市音乐家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解释权属威海市音乐家协会。本会会址设在威海市文化二路108号307室。